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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新整理,有哪些民眾可以申請喪葬補助津貼呢?
一.國保死亡喪葬給付(國民年金保險死亡喪葬給付)
國保(國民年金保險)
1. 請領資格: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 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 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2.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由 17,280 元調整為 18,282 元。所以,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 月 15 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 18,282元×5=91,410 元;如果被保險人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 104 年 1 月 20 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 17,280 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 元×5=86,400 元。
3. 應備文件:寄送(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 號)或臨櫃到
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辦理:
(1)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4.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 5 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 5 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相關網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UbMXxAoFv4%3D

二.勞保死亡喪葬給付(勞工保險喪葬給付)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
按家屬死亡當月起之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2)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5個月。
(3)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三.農保死亡給付申辦(農民保險死亡喪葬給付)
農保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153,000 元) 。
3.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1)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 2 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4)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4.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 3 至 5 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5.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 轉分機:2330
6. 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 1 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 2 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相關網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UbMXxAoFv4%3D

四.公保死亡喪葬補助(公務人員死亡喪葬補助)
1.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2.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 個月薪俸額。
3.子女死亡:3 個月薪俸額。
4.(外)祖父母死亡,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 5 個月薪俸額。
5. 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1)補助標準:按被保險人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 6 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2)父母或配偶死亡:3 個月薪俸額。
(3)子女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死亡:2 個月薪俸額。
(4)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 12 歲死亡:1 個月薪俸額。
請領眷屬喪葬補助(津貼)手續說明:
6. 應填表件:
(1)生活津貼領款領據 1 張及個人資料異動通知單 1 張
(2)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1 張
(3)應附證明及附件:
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 份
死亡眷屬之除戶戶籍謄本 1 份
申請人存褶(帳戶)封面影本 1 份
四、注意事項:
(1)補助必須在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校申請。
(2)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3)申請父母、配偶喪葬補助者: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4)申請子女喪葬補助者: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無力謀生。前項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
活。
(5)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6)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五.低收入戶的喪葬補助
低收入喪葬補助縣市:台北市、台中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台東縣。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實施計畫

1.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2. 目的:為協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個人死亡時,提供處理喪葬事宜之人或區公所相關費用之補助。
3. 申請資格:
(1)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應由實際支出喪葬費之三等親內遺屬提出申請。
(2)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支出喪葬費用無親屬關係者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二十五日協尋之。
(3)同時有二人以上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書,由代表人一人提出。如超過申請期限未提出共同委任書,將視為無法達成協議,並喪失喪葬補助請領資格。
(4)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死亡者,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已獲臺中市政府同性質之喪葬補助不得重覆領取。
(5)申請應備文件:
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乙份(但有第五款第一目文件者不在此限)。
死亡者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
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一)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買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二)代辦業者買受人需註明「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三)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相關費用,並載明數量及單價。


六.無力殮葬申請急難救助: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非低收者若無力殮葬在則可以申請急難救助,申請的時間是在死亡事實發生後的2~3個月內就需要向公所提出申請,需要的民眾要注意申請時間以免向隅!!

七.其他喪葬補助
1. 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補助23,000元。    
2. 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補助15,000元。
3. 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補助23,000元。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3)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4)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
件。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第一項者,除前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
申請本補助者逾前揭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本喪葬補助注意事項:
1. 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向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申請(自110.03.01起)。
2. 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向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申請。
3. 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向本市殯葬管理處申請。

https://www.fulong.idv.tw/?p=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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